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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第6次主席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康復等提供保障的險

    ——第一章  總  則

    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對從事健康保險的核保、理賠以及銷售等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保險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诙陆洜I管理

    第三十一條: 鼓勵保險公司采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健康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可以借助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被保險人的數字化理賠材料進行審核,簡化理賠流程,提升服務效率?!谌庐a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不得委托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谒恼?銷售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服務的,有關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可以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簽訂健康管理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凈保險費的20%。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當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復服務機構等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監督被保險人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強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健康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對醫療費用和風險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系第三方的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促進解決醫患矛盾糾紛。

    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诹? 健康管理服務與合作